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61号建议的复函

类别:B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签发人:袁海林
市城改函〔2022〕59号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61号建议的复函

尊敬的卜海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城棚改项目以‘利民益民’为初心的建议”(第0261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充分考虑城改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因政府政策、规划调整等造成的城改企业通过正规、合法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计入综合改造成本内”的建议。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第一条“完善现行用地政策”中的各区(县)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安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改造综合成本核算改造综合用地操作规程>执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该《操作规程》规定“改造综合成本包括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涉及改造项目所有土地整理成本及改造规定的开发用地出让金”。2018年西安市城棚改领导小组印发了《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改造综合成本核算改造综合用地操作规程的补充意见》(市城改组发〔2018〕4号)第一款规定:“对《操作规程》中‘核算内容’未涵盖的项目超期过渡费用、成本核算相关费用等有关成本费用,经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需计入的,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2019年,因机构改革,原市城棚改办公室变更为市城棚改事务中心,职能发生变化。根据2019年12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19)103号第三条第一款“原则同意市城改事务中心意见,将城棚改项目成本核算改造综合用地等五项城棚改公共管理权限下放至区县、开发区”之精神,您提出的“充分考虑城改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因政府政策、规划调整等造成的城改企业通过正规、合法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计入综合改造成本内”的建议应由各区(县)、管委会根据我市成本核算相关政策,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改造综合成本。

其次,您在《建议》中提出的“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加快城改项目的手续办理,力争2025年前解决全市城棚改遗留问题”的建议。市政府高度重视城棚改项目的手续办理,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程,妥善处置城棚改项目遗留问题,2021年12月17日市政府出台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57号),该《通知》从“加强城棚改项目规划管理、规范城棚改项目土地供应、加快完善城棚改项目手续、落实遗留问题处置工作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同时也要求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整体处置方案,力争三年内解决辖区内城棚改项目遗留问题。为贯彻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57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土地手续办理,结合实际情况,2022年6月2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土地手续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市资源发〔2022〕124号),该《意见》遵循“民生优先、集约节约、规划引导、区内平衡、绿色环保”等原则,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结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技术规定,妥善解决我市城棚改项目中涉及规划、土地的遗留问题。

感谢您对我市城棚改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