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签发人:袁海林
市城改函〔2021〕49号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269号提案的复函
刘明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努力发挥商会在新型政商关系建立中的积极作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站在西安全局,深入研究“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提升西安营商环境”问题,质量很高。您建议“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商会制度,畅通政府部门与商会的经常联系渠道,增大商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是大西安建设营商环境优化的精准发力,更是追赶超越落细落实、小中见大的重要工作。我们对此表示衷心地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近年来,城市拆迁在各地各级城市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西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拆迁工作,始终作为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改善群众生活的重要大事来抓。市政府结合西安实际,先后于2012、2014、2020年分别公布、修订《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逐步深化了我市城市拆迁制度体系建设。
2020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颁布的新《征收办法》,其中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第三十五条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二)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三)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四)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标准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针对您“在拆迁安置中与房产所有者、租户共同谈经营补偿”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适应中心职能任务调整变化带来的巨大挑战,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协调相关区县严格执行《征收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切实维护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牢固树立“保护小微企业租户就是抓项目推进”理念,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工作效能,积极协调通过“企业搬迁涉及费用业主租户共同监管”等方式,扎实维护小微企业租户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西安营商环境优化作出应有的贡献!再次感谢您对城市拆迁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希望今后对此项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2021年5月26日
(联系人:杨前进 电话:1899189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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