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签发人:袁海林
市城改函〔2020〕33号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347号提案的复函
刘明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下大气力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站在西安全局,充分借鉴深圳、杭州等市先试先行的实践经验,深入研究“提升西安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问题,质量很高。您建议“正确认识小微企业发展的意义,城市发展规划应考虑有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开发区发展可考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配套区,小城镇发展可考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园区”,有利于实现产业链上中下游无缝对接,有利于激励本土科技的创新崛起,是大西安建设城市功能升级、营商环境优化的精准发力,更是追赶超越落细落实、小中见大的重要工作。我们对此表示衷心地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近年来,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拆迁作为国内当前城市拆迁几种形式的一种,在各地各级城市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西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棚改工作,始终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改善群众生活的重要大事来抓。市政府结合西安实际,于2014年出台《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先后于2012年、2014年、2020年分别公布、修订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逐步推进和深化了我市的城棚改工作制度体系建设。
2014年9月30日,市政府在2014年《征收办法》基础上研究出台的《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产权面积、性质认定、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标准,以及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奖励费等,按照《征收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规定: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奖励费等,参照《征收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颁布的新《征收办法》,其中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三十五条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二)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三)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四)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标准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将有关信息录入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并签订补偿协议。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这些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大力推进城棚改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都是我们做好城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主要制度支撑。
针对您“在城市拆迁中对中小企业应使用对市民‘先补偿安置后拆迁’的原则,保障拆迁补偿的及时到位”的建议,我们将虚心学习、认真研究,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积极适应中心职能任务调整变化带来的巨大挑战,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完善落实“一厅式服务”“陪办”“带办”等新的工作要求,督促相关区县(开发区)严格执行《征收办法》《管理办法》等全市城棚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切实维护好城棚改项目涉及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断深化城棚改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充分借鉴深圳、杭州、成都、郑州、武汉等市宝贵经验,结合西安实际,抓紧修改完善《西安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措施,争取做到管用好用、尽早出台、尽快落地,努力为推进我市城市更新管理特别是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积极条件;三是牢固树立“保护小微企业租户就是抓项目推进”理念,教育引导两级城改中心不断改进作风形象,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工作效能,积极采取“提前公布城棚改拆迁计划”、“及时公开项目征收决定”、“邀请小微企业租户参加实施方案论证”以及“企业搬迁涉及费用业主租户共同监管”等有力举措,扎实维护城棚改项目小微企业租户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西安城棚改系统营商环境优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当前,国家新的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已经如火如荼铺开,全市上下正以迎接十四运为牵引,全力推进着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2020年下半年我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仍然相当的艰巨繁重,我们中心将进一步振奋精神、抢抓机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全力以赴抓好全运会涉及项目督导推进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再次感谢您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希望今后对此项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2020年6月24日
(联系人:杨前进 电话:1899189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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