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开发区城(棚)改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决策部署,现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市城改发【2017】35号)中“建立回迁安置工作方案报备制度”的事权下放到各区县、开发区城(棚)改事务中心。
有关“建立健全回迁安置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回迁安置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报备制度”,“规范回迁安置工作流程”,“完善回迁安置小区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等工作继续由各区县、开发区城(棚)改事务中心履行职责。
根据目标任务考核工作需要,各中心在完成城棚改项目回迁安置工作后,应向市城改事务中心回迁安置处书面报送回迁安置工作总结,作为考核依据。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2020年1月15日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0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