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严肃纪律,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是指中心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第三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党组以及纪检组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中心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下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更为严重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 不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 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四) 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不进行保密审查的;
(五) 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 信息公开内容不直接,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和形式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八) 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 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 其他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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