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公开制度 / 信息公开规定 / 正文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民主法制建设,确保有效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以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为基础,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听取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目的是提高中心信息公开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为建设文明、和谐、群众满意的社会服务。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中心各处室。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中心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条例》规定的公开方式、范围公开中心信息;

(二)中心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流程的便捷性;

(三)对中心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  社会评议工作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访维稳处)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二)社会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结果要向中心主要领导以及各处室负责人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三)评议结果按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第六条 中心各处室对“社会评议”提出的合理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做出说明。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