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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要求是:全面、真实、具体。公开的事项要求具备“六个要素”,即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主要有机构职能、政策法规、业务办理、其他等四大类信息。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1.单位介绍。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权限、资质等级、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便民服务电话等。

2.服务指南。服务项目、依据、地点、时限、流程、办理结果、联系方式以及服务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等。

3.制度规章。与履行职能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等涉及群众办事的各项制度。

4.监督投诉。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活动情况。

5.突发应急。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如资源短缺、突发事件、服务事项临时变更及其处理流程等。

6.重大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

7.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及进展情况;干部任免、交流、考核情况;单位“三公经费”收支和公车购置使用情况;单位资产管理及运作情况;上级或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作用情况;单位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建设情况;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

主要通过我办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由我办制定的政府信息,应先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秘书处(舆情监控处置中心具体负责)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主任批示后,交由各处室和相关单位具体办理。

(一)受理及办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我办秘书处(舆情监控处置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机构为各承办处室、相关单位。

(二)依申请公开的依据和主要政府信息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政府信息除按要求主动公开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申请公开,应按依申请公开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对象予以公开。

1.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2.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结转批复;

3.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复;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招投标公告;

6.招标备案;

7.竣工结算备案;

8.竣工验收备案;

9.城建费用的缴纳情况;

10.其他有关事项。

涉及我办改造项目的土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分别由土地处、规划处负责公开,预售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处负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