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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内容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7〕17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

  根据广大业主反映和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经研究,现将省物价局、建设厅2004年6月下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价费发〔2004〕72号)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将原条款中规定“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的内容,修改为“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从第一个月开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请各级物价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认真按以上规定执行,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1日 (地方法规)